本报讯 (记者 陈月飞) 1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草案)》。立法突出财会监督的政治属性,围绕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这一首要任务进行了制度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推动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我省立法首先加强了财会监督的总体设计,强调财会监督之间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应当贯通协调、协同联动。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策衔接、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执法联动、会商通报、结果共享等工作机制,财会监督要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
针对现实中财会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并明确了五类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统筹、国有资产盘活、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等的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各单位重点对本单位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大投融资活动、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执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开展行业自律监督等。
针对目前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多发、会计信息失真、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突出问题,我省拟规定,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发现有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备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等报告,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出具报告等行为,以及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资料,隐匿、故意销毁与财会监督事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